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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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号
燕化涛:
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立博寝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立博寝具有限公司货款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元,合计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人:彭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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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民初1号
钱金龙、许家翠:
本院受理的()浙民初1号原告湖州盛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金龙、许家翠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1、判令被告钱金龙、许家翠向原告偿还当金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综合费用(自年4月15日起暂计算至年11月15日为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2、判令被告钱金龙、许家翠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抵押物(湖州市清河嘉园74幢室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柯晓蕾法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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