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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事件应依据公平及风险共担原则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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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医疗事故责任·免责事项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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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

医疗意外损害后果公平原则风险共担原则

掌握医疗意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明确医疗意外的责任承担。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

被法律出版社《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晋中中法民终字第号

医院(原审被告)

王X(原审原告)

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均不存在过错,患者因医疗意外受到的损害,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原告王X医疗费.9元、陪侍费元、住院伙食费60元、营养费元,共计.9元的50%,计.95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机构因患者骨折为患者实施手术并植入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在正常降解吸收时间内螺钉未完全降解吸收,且螺钉的螺帽游离,致使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医疗机构与患者对此均无过错,故应认定为医疗意外,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保障患者权利得到救济,应依据公平原则及风险共担原则,由患者与医疗机构平均承担医疗意外的损害后果。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患者确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无过错亦无过失时,则属于医疗意外的情形。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出现异常或因患者个人体质存在差异而发生的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在医疗意外当中,医疗机构与患者均不存在过错,那么对于患者遭受的损失,如果一概免除医疗机构责任,将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丧失权利救济。因此,在此种情形中,虽然医疗机构无需承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应当依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应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分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患者因左胫骨棘骨折前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时使用了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正常情况下,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将在植入人体后的十二至十八个月内完全降解吸收,但也会因患者个人体质及植入部位供血情况存在差异。患者在手术后的十八个月内,其体内植入螺钉的螺帽游离,致使患者遭受损害,并为此实施手术取出螺帽。医疗机构为患者植入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后,在正常降解吸收时间内因螺钉未完全降解吸收而遭受人身损害,应认定医疗机构与患者对此均无过错,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本属于弱势群体,若直接免除医疗机构责任将使患者丧失救济的权利。据此,应综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患者和医疗机构平均负担医疗意外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1.简述医疗意外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2.论述医疗意外与医疗损害的异同。

3.浅析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的责任。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

上诉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榆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年1月29日,王X因左胫骨棘骨折入住医院,该院为王X进行手术治疗,并使用了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该螺钉使用说明书记载:产品植入体内后通常在十二至十八个月内完全降解吸收,但受使用部位血供情况以及患者个体差异影响,降解过程和现象可能存在差异,完全降解吸收时间可能会延迟或提前。王X在医院支付费用总额为元。年7月,王歌前往山东济南探望丈夫期间,因感左腿疼痛,医院,经查,为膝关节游离体,行关节镜下左膝游离体取出术,取出大小约为0.7cm*0.7cm的未吸收完全的游离螺帽。王X医院住院四天,支付医疗费用.9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病历和票据、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钉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原审当庭质证和审查。庭审中,王X还主张陪侍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失费元,在医院以及晋中一院、山西二院的检查治疗费元。医院则认为王歌体内螺帽断裂系年6月骑电动车所致,并提供王X在医院诊疗记录证明其主张,而王歌对医院提供的诊疗记录不予认可,称是由于左腿疼痛到被告处治疗和检查,并非骑电动车摔伤。

榆次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植入王X体内的可吸收骨折内固定螺帽,在术后第十八个月被发现螺帽脱落,且手术取出的螺帽仍有0.7cm*0.7cm,根据产品说明书记载的正常降解吸收时间,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王X损害属双方均无过错的医疗意外事件。对该医疗意外事件给王X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公平及风险共担原则,应由王X和医院平均负担较为恰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医院给付王X医疗费.9元、陪侍费元、住院伙食费60元、营养费元,共计.9元的50%,计.95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能够成立,本案按照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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